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2023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評價性抽檢中,涉及我省食品流通環節2批次不合格食品(鯉魚、豇豆),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:
一、關于對1批次不合格食品(鯉魚)核查處置情況
海東市民和縣市場監管局,對民和縣華盛水產店銷售不合格食品(鯉魚)的行為進行了調查。經查,該商鋪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:“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”的規定。因當事人能夠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制度,并且如實提供所購進食品的進貨來源及名稱、數量、進貨日期等內容,并保存相關憑證,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: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,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,可以免予處罰。民和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,并對商鋪整改情況進行復查。
二、關于對1批次不合格食品(豇豆)核查處置情況
海東市互助縣市場監管局,對互助縣威遠鎮東部綜合市場老曹蔬菜批發部銷售不合格食品(豇豆)的行為進行了調查。經查,該商鋪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,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。因當事人能夠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制度,并且如實提供所購進食品的進貨來源及名稱、數量、進貨日期等內容,并保存相關憑證,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: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,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,可以免予處罰。互助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,并對商鋪整改情況進行復查。
三、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,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,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。
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
2023年7月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