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伙伴網訊 2023年8月2日,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(EU)2023/1582,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(EU)2015/2283,就新型食品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(3′-Sialyllactose sodium salt)的使用條件修訂(EU)2017/2470實施細則附件。本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20天生效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:
實施細則(EU)2017/2470附件表1(授權新型食品)中的“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”條目由以下內容代替:
授權新型食品
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條件
其他特定標簽要求
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(由大腸桿菌BL21(DE3)衍生菌株生產)
指定食品類別
最高水平
1、含有該新型食品的食品標簽上的名稱應為“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”。
2、含有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的食品補充劑的標簽應注明:
(a)、3歲以下的兒童不應食用;
(b)、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3′-唾液酸乳糖鈉鹽的其他食品,則不得使用該補充劑。
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兒配方奶粉
0.28 克/升,適用于最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
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粉
0.28 克/升,適用于最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
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嬰幼兒食品
0.28 克/升或0.28 克/千克,適用于最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
供幼兒使用的以牛奶為基礎的飲料和類似產品
0.28 克/升,適用于最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
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食品
根據產品針對的嬰兒和幼兒的特殊營養要求,在任何情況下,成品中不得高于0.28克/升或0.28 克/千克,適用于最終產品,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
(EU)609/2013號條例定義的特殊醫療用途食品,不包括嬰幼兒食品
根據產品所針對的人群的特定營養需求
指令2002/46/EC中定義的食品補充劑,適用于普通人群,不包括嬰兒和幼兒
0.7 克/天
更多詳情參見: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ALL/?uri=uriserv:OJ.L_.2023.194.01.0008.01.E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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